今天是 本站已支持IPv6网络
基层案讯速递
村民小组长离任后挪用村集体资金18万被判缓刑2年
时间:2015-01-12  作者:苏小芙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广西检察网1月12日讯(通讯员  苏小芙)近日,经兴宾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韦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韦某于2008年8月至2011年8月任来宾市兴宾区凤凰镇某村小组组长,在任期间其利用担任村民小组长的职务便利保管中铁七局租用本村榜山取土场给付的租金45万元。在离任后的2013年7月至10月份间,韦某挪用村集体15万做生意,挪用38305.38元用于个人消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归案后,被告人韦某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并已将挪用的18万归还村集体,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警警 广西网警虚拟岗亭 广西网警ICP备案 察察
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0954号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