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月13日讯(通讯员覃福生)男子为非法牟利,无证非法经营香烟被查获。经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荔浦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4年7月7日,平乐县的陈某无任何烟草专卖许可证,在蒙山县城多个商店收购硬盒中华香烟32条、硬盒芙蓉王香烟280条、大重九香烟2条、黄鹤楼香烟3条、硬盒利群香烟22条,共计价值人民币77470元,并将收购的香烟装载到李某的一辆东风雪铁龙小车上。当日15时30分许,陈某在返回平乐县途经荔浦县城南环路路口时,被荔浦县公安局民警会同荔浦县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任何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陈某非法经营数额达7万余元,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量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荔浦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