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月14日讯(通讯员 覃福生 覃智刚)男子原非法私藏两支鸟枪,二十多年前上缴了一支,其怀侥幸留下一支鸟枪来打鸟,结果在打鸟返回途中被公安民警查获。经荔浦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该县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现年41岁的邓某,是荔浦县新坪镇八鲁村人。他平时喜欢打鸟,家里以前留下了两支鸟枪,早在二十多年前,村委干部动员村民要求持有鸟枪的一律上缴公安机关。当时,邓某上交了一支鸟枪,其怀侥幸心理留下一支鸟枪来打鸟。2013年11月21日凌晨,邓某携带其私藏的自制鸟火药枪外出打鸟,早上9时返回荔浦县新坪法庭路段时,公安民警见邓某带着一个帆布钓鱼背包,行踪可疑,经盘查,当场从其背包内搜出一支鸟枪及火药、钢珠等,枪支全长102厘米,枪管长90厘米,击发系统完整。2013年11月21日,邓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经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检验,邓某非法持有的自制火药枪能正常击发,认定为枪支。荔浦县公安局于2014年11月17日以邓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向荔浦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4年12月4日,荔浦县检察院以邓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向荔浦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邓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荔浦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