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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峰区检察院批捕3名协助组织卖淫案嫌疑人
时间:2015-01-14  作者:周建文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广西检察网1月14日讯(通讯员  周建文)1月14日,桂林市秀峰区检察院对积极协助该组织从事卖淫活动的犯罪嫌疑人王育红、舒红雁、李小刚三人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6日,犯罪嫌疑人王育红在明知皇冠假日会所是一个组织卖淫女从事卖淫违法活动的会所,依然进入该会所,协助该会所在桂林市秀峰区官桥村裕鑫商务宾馆租下三楼的六间房后转移至该宾馆六楼的九间房进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的日常账务管理,与卖淫女的账单对接及分红,酒店的房租支付。

  2014年11月20日至2014年12月6日,犯罪嫌疑人舒红雁在明知皇冠假日会所是一个组织卖淫女从事卖淫违法活动的会所,仍然进入该会所,在接到其老板的电话后,协助该会所在桂林市秀峰区官桥村裕鑫商务宾馆电梯门口引领嫖客到该会所租下的房间挑选卖淫女,尔后进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及日常房间的卫生打扫工作。

  2014年11月20日至2014年12月6日,犯罪嫌疑人李小刚在明知皇冠假日会所是一个组织卖淫女从事卖淫违法活动的会所,仍然进入该会所,协助该会所在桂林市秀峰区官桥村裕鑫商务宾馆电梯门口引领嫖客到该会所租下的房间挑选卖淫女,进行卖淫嫖娼的活动,及日常房间的卫生打扫工作。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王育红、舒红雁、李小刚被公安机关抓获。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王育红、舒红雁、李小刚明知皇冠假日会所是组织卖淫的组织,依然协助该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上述批捕决定。

  (作者单位:桂林市秀峰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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