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月15日讯(通讯员李华兵)一家公司销售主管,竟然打起同事的主意,盗取同事支付宝内钱款未遂。日前,经桂林市叠彩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45000元。
陈某,广西鹿寨县人,案发前为桂林市某公司销售主管。2014年2月,陈某在得知一同事宦某的支付宝账户内有钱后产生盗窃念头。之后的几天内,陈某为实施盗窃办理了两张不记名手机卡,号码尾号分别为6195和1324,又从网上搜寻的名为宫雯的身份信息注册了一个支付宝账号并绑定尾号为6195的手机号码,做好盗窃准备后就等待时机。同年3月12日,宦某离开办公室时忘记拿手机,陈某趁机用宦某的手机更改了宦某的支付宝登陆密码,并将宦某支付宝账号绑定的手机号码更改为自己尾号为1324的号码,随后分三次将宦某支付宝账号内的人民币43895元转账到宫雯的支付宝账户内。过不久,宦某发现支付宝密码更改及资金变动后联系支付宝客服,将陈某盗窃的43895元冻结在宫雯支付宝账户内。
鉴于被告人陈某盗窃行为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且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对被告人陈某减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桂林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