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月15日讯(通讯员梁圆)2015年1月14日,苍梧县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覃某。
现初步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李某、覃某两人于2014年11月至12月驾驶油罐车到梧州某不锈钢厂内抽取黑色油状、刺鼻、臭气的液体,然后两人将抽取的液体运输到苍梧县某镇山顶和广东省某县一块刚开发的工地处排放。犯罪嫌疑人将运输的其中四车生产废渣排放到苍梧县某镇山顶的公路左侧和右侧,致使某镇某村某组的水源被污染,村民生活受到影响。经环保部门检验,水源中含有氰化物、挥发酚等毒害性物质。
据悉,该案是苍梧县查获的首例污染环境案,该案在进一步侦查当中。
(作者单位:苍梧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