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月16日讯(通讯员 张秀凤)为从越南走私货物入境之便利,多次行贿达三十二万元之多。经广西龙州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覃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1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覃某与农某(已另案处理)从广西龙州县某镇附近便道走私越南货物入境,为了得到时任某边防派出所所长赵某(已另案处理)的关照,覃某和农某两人一起或者单独先后三次给予赵某人民币三十二万元。
覃某从事边境走私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三十二万元,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构成行贿罪,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单位:龙州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