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月19日讯(通讯员杨榆珺)防城港市港口区检察院近日以销售假药罪起诉了私自售卖药品的被告人沈某某。该案中,沈某某销售的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假药,而是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外国药品。
2014年2月初,沈某某在防城港市港口区某小区商铺租下商铺,开办了一间小商铺,并交给女友看管。沈某某的店铺销售的药品都是产自泰国、由沈某某的泰国同学帮带回国内的药品。正是这个创业小店让沈某某走上了犯罪的道路,2014年4月24日,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沈某某的店铺进行检查时,查获无任何合法手续的肚痛健胃整肠丸、风湿丸、蛇粉等16个品种17个批次共计91瓶泰国药品。经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在沈某的店铺中查获的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的假药。
虽然目前没有消费者反映因使用沈某某销售的药品造成危害身体健康的严重后果,但沈某某销售了未经批准的外国药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故港口区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药罪起诉了沈某某。由于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认罪态度良好,法院判处沈某某犯销售假药罪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作者单位:防城港市港口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