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月20日讯(通讯员 覃福生)两男子购买山林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进行采伐,由于太贪心将边界以外属于另一集体所有的松林砍代了73株。经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荔浦县人民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处潘某、潘某某各拘役5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3年7月,荔浦县荔城镇的潘某、潘某某以1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荔城镇安疆村大旺屯狮子岭山集体所有的松木。办理好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潘某、潘某某二人具体指挥操作,雇请工人于2014年进行采伐。2014年8月25日,潘某、潘某某采伐完界线内的松林后,由于贪心,二人又将界线边缘2至5米地界属于荔城镇沙街村吴家厂屯集体所有的松林砍伐了73株。经检尺,这部分松林蓄积量为9.43立方米。2014年8月27日,潘某、潘某某到荔浦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潘某、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盗伐林木,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他人所有的林木,且达9.43立方米,达到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潘某、潘某某在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荔浦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