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月21日讯(通讯员 黄迅 黄气刚)夫妇二人贪图利益,一年内产销冒牌腻子粉共计7万余元,以为是生财之道,岂料触犯了刑律。近日,大化县法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江某、陈某有期徒刑1至2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共计8万余元。
陈某、江某夫妇是福建省南安市金淘镇人。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间,他们未获得“嘉宝莉”、“立邦”、“多乐士”等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就在腻子粉等涂料上冒用上述注册商品。他们从南宁市某建材涂料厂购进品牌包装袋,从本地购买双飞粉,聘请工人生产腻子粉,并将腻子粉卖给大化县30余家装修店,销售金额共计7万余元。案发后,江某夫妇到公安机关自首。
大化县检察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江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腻子粉涂料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并依据二人具有自首情节,作出了分别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公诉机关的观点,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作者单位:大化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