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月22日讯(通讯员 谢子琳)贪小便宜购买别人盗窃得来的摩托车,然后驾驶购买的赃车去偷鸡,最终不但鸡没有偷成,反而被群众抓获,购买的赃车也被识破查获,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1月20日,这起由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梁某某判处罚金4400元。
2014年11月份的某天,被告人梁某某在岑溪市水果批发市场街边从一名男子手中以300元的价钱购买一辆无任何合法手续的豪达牌二轮摩托车。经查,该摩托车是岑溪市岑城镇思孟村朱某某于2013年11月停放在家里被他人盗窃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47元。2014年12月16日凌晨,梁某某驾驶购买得摩托车到本市大业镇奕清村盗窃活鸡后被村民发现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梁某某在他人不能提供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仍购买机动车,应视为明知他人犯罪所得的机动车而购买,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由于其归案后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较轻,遂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单位:岑溪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