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1月26日讯(通讯员李华兵)一妇女劝说女子生下小孩,然后再送给别人收取“营养费”,其从中抽出“好处费”5000元。日前,经桂林市七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七星区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5300元。
王某,退休职工。2012年11月,王某得知蒙某(另案处理)怀孕后不想要这个孩子,便劝说蒙某将孩子生下送人,就可以得到几万元“营养费”。2013年5月,蒙某在河北新乐市产下一男婴,王某得知后,多次与蒙某联系,并积极联系收养人。当月30日,蒙某带着孩子回到桂林,王某将其母子接到自己家中,并将孩子留在自己家中等待交易。第二天,王某在其家楼下将孩子抱给事先联系好的一对夫妇,并收取了这对夫妇的“营养费”人民币30000元,其从中抽出5000元好处费和300元护理费,将剩余的24700元交给蒙某。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提出婴儿是蒙某自愿送养,其并非拐卖儿童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其本质是以牟利为目的,将儿童作为商品出卖。被告人王某主观上具有从送养儿童的交易中获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贩卖儿童的行为,其行为符合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婴儿母亲是否出于自愿送养,不影响该罪的构成。同时,鉴于被告人王某主动退出非法所得,并当庭认罪,酌情对其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桂林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