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2月3日讯(通讯员李华兵)一男子与他人有积怨,处心积虑行勒索,最终未得逞又取得受害人谅解获缓刑。日前,经全州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2年4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廖某,广西全州县人,其与当地的一名领导有积怨,便在2014年7月上旬的一天,用捡来身份证在当地的邮政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购买了一张尾号为4651不用实名登记的手机卡。其后在电脑上通过图片处理技术将与其有积怨的领导照片和一裸体女子的照片合成两人抱在一起的图照,并在当年7月至8月中旬期间用尾号为4651的手机号多次向该领导发照片、短信,以合成照片发到网络上相要挟,要求受害人将9万元人民币汇到其事先办理好的邮政卡上,受害人对此未做回应,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全州县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人廖某犯罪未遂,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桂林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