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2月4日讯(通讯员卢芳萍 黄薇)司法,既雷霆万钧,也春风化雨。日前,收到坏人改判10年有期徒刑的消息,小兰(化名)一家人顿时泪如泉涌,激动地说:“坏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小妹的冤屈得报了。谢谢检察院!”
智障少女被强奸怀孕,被告人仅判3年半
2010年10份,被告人蓝某某在明知被害人小兰是存在智力障碍且未成年(案发时14周岁)的情况下,分别在上林县某座山及家里的旧房子处强奸小兰两次,造成小兰怀孕。经南宁市第五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小兰属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
上林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明知被害人系非正常人智力的精神病患者,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及在法庭审理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亦可酌情考虑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67条第3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蓝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一审判决后原案被告人没有上诉。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上林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分别向上林县人民检察院和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上林县人民检察院经立案复查认为,原审被告人蓝某某在没有任何法定减轻情节的情况下,一审判决仅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系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决定向南宁市检察院提请抗诉。
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强奸犯被改判严惩
南宁市检察院控申处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该判决仅认定原审被告人蓝某某对小兰实施强奸两次造成蓝某荣怀孕,却遗漏了小兰怀孕22周并被引产的事实,忽视了被害人小兰在案发时年仅14周岁,且是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其自身的生理器官均未发育成熟,却因原审被告人蓝某某的行为,造成小兰怀孕22周而不自知,导致引产,给被害人小兰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的后果。依照《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5)项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之规定对原审被告人蓝某某犯强奸罪,判处3年6个月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经报检察委员会决定,该案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4年12月10日,南宁市检察院控申处派员出席了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柳城监狱不公开开庭的蓝某某强奸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判决,对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蓝某某应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抗诉意见予以采纳,判决撤销上林县人民法院(2013)上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蓝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这是上林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由南宁市检察院控申处出庭支持抗诉并获改判的2015年第一例案件。
一直以来,南宁市检察机关都结合办案,延伸监督效果,不断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关爱和服务。2014年,注重惩治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犯罪,批捕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猥亵儿童、强奸等犯罪嫌疑人173人,起诉181人;对初犯、偶犯、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等依法慎捕慎诉,不批准逮捕558人,不起诉318人;同时加大检察环节司法救助力度,对183名生活确有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提供救助。
(作者单位:南宁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