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2月4日讯(通讯员 秦健琳)为获取不义之财,“瘾君子”石某纠集张某、谢某冒充村干部,以破坏村子的风水和送派出所处理为名,敲诈勒索一挖蛇人15000元。近日,广西桂林市临桂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谢某单处罚金刑。
家住临桂县五通镇西南村的石某整日游手好闲,又沾染上了毒品。2014年7月9日凌晨,石某接到其朋友吴某(另案处理)的电话,告知说在西南村村口的大榕树附近发现有一个人在挖洞抓蛇。正苦于无钱购买毒品的石某立即赶到村口,与吴某一起以挖蛇人李某所挖的洞破坏了该村风水为由向李某索要钱财,被李某拒绝后,吴某遂假装拨打报警电话,石某则返回村中叫来张某冒充西南村的村长,三人再次以李某挖洞破坏该村风水和送派出所处理为由进行敲诈,李某害怕被送进派出所,被迫答应以15000元私了。张某即打电话给谢某,告知抓了个小偷并答应给1万多元私了,让其开车来接他们到临桂县城取钱。谢某遂驾驶一辆商务车到西南村大榕树处,并冒充是西南村的村支书。后由张某驾驶该车搭乘石某、谢某和吴某以及被害人李某到临桂县城一农业银行的ATM机上取了13000元现金。在返回五通镇西南村途中的车上,四人又让被害人李某写了一张2000元的欠条。事后,四人对敲诈得来的13000元进行分赃,吴某分得现金5300元、石某分得现金3500元、张某分得现金2700元、谢某分得现金1500元。
县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石某、张某、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谢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张某、谢某具有自首情节并将赃款退出,石某能当庭自愿认罪,故对三人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临桂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