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2月6日讯(通讯员 林淑洁)近日,经龙州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龙州县人民法院对郑某、杨某作出一审判决:郑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郑某、杨某系宁明人,2014年3月9日15时许,被告人郑某伙同杨某驾驶车牌号码为桂FA7**8越野车携带毒品冰毒从宁明县城运到龙州县城欲进行贩卖。17时许,郑某、杨某前往约定交货地点进行交易。因怕“黑吃黑”,杨某携带大部分冰毒在龙州县客运站门口报刊亭附近等候,郑某则驾车将1小包的冰毒样品送去给客户,在龙州县红八军纪念广场公厕门前路段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在郑某驾驶的桂FA7**8中控台上查获可疑毒品1小包,净重0.66克、电子秤量器1台。随后杨某在龙州县客运站门前的报刊亭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在杨某身上查获可疑毒品35小包,净重33.8克。经鉴定,查获的可疑毒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杨某贩卖毒品冰毒33.8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郑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杨某在其中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龙州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