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2月6日讯(通讯员 彭颖)江某某去自助银行取款时,无意中发现他人取钱后忘记取出银行卡。江某某心生贪念,遂将卡内的1.8万元钱取出花完。2015年2月5日,经来宾市兴宾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江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14年6月16日17时许,江某某驾车到来宾市兴宾区凤凰镇某农村合作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取款后,无意中看见旁边一男子取款之后竟然未将银行卡取出便匆匆离开了。江某某便走过去查询卡内的余额,发现里面竟然有余额2万多元。喜出望外的江某某分9次取出卡内的1.8万元。原来被害人霍某某办理了账户变动短信提醒业务,取钱回到家之后其先后收到了9条信息,显示其又取钱1.8万元。正在纳闷是怎么回事?忽然其想起来银行卡落在自动取款机里了,于是赶紧驾车回去寻找,已不见了卡的踪影,遂报警。案发后,江某某意识到了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之后认为,江某某违反了信用卡管理法规,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犯罪数额较大,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做出上述判决。
主办检察官提醒:到自动取款机取款之后,务必记得把银行卡取走,否则卡内的钱就会不翼而飞。看见他人忘记取卡,也不要心存侥幸去取钱,以为“神不知,鬼不觉”,殊不知现在的银行营业厅、自动取款机都装有摄像头。因此,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作者单位:来宾市兴宾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