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2月9日讯(通讯员林剑)合伙冒充房东将租用的门面转租,诈骗他人一万多元,近日,刘某、刘某某两人均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
刘某,河南省人,去年帮其父亲照看原租用灵川县八里街胡某的门面,胡某与刘某父亲签定“租用协议”为一年已近到期,胡某将不再出租门面。刘某为了牟取钱财,决定趁机上演一场诈骗闹剧,刘某找到刘某某,以500元的报酬为饵,让刘某某冒充房东胡某,得到刘某某同意后,刘某持刘某某的相片伪造了一张胡某的身份证。
2014年10月19日,刘某贴出招租广告后,被租房心切的李某看中,在查看了刘某与刘某某持有的相关资料后,深信不疑,误认为刘某某就是房东胡某,即与之签定了续租合同,并支付了转让费13000元。正当李某准备装修门面时,打电话给房东胡某,胡某告之门面不再出租,已经卖给他人了,正在办理过户手续。李某方知上当受骗,并及时报了案,刘某、刘某某两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事后,刘某某退出其所得赃款500元。
经灵川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刘某、刘某某分别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情节表现,依法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作者单位:灵川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