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2月11日讯(通讯员彭颖)长期在外打工返乡的何某某,为满足性欲,竟采取诱骗的方式两次奸淫邻居家的小女孩何某甲(9周岁)。2015年2月1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强奸罪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七年。
2014年10月,长期在广东打工的何某某返乡看望父母。何某某在广东打工的时候,为了排除性欲,经常在其租住的房子内观看黄色影片,也时常去色情场所嫖娼。回村一个多月,可谓是寂寞难耐。2014年11月初,邻居家的何某甲、何某乙(男,10周岁)和何某丙(女,9周岁)到何某某家玩,何某某为满足性需求,借故支走了何某乙、何某丙后,强行将何某甲抱到房间内实施奸淫。在实施奸淫时,被何某乙看见,何某某并没有停止奸淫行为,反而当着何某乙的面继续实施奸淫行为。事后何某某给了何某甲、何某乙20元钱,让他们不要把此事告诉家人。何某甲是一个留守儿童,常年和自己年迈的爷爷奶奶一起生活。2014年11月22日,何某某看到何某甲的爷爷奶奶已经出去干活,竟然闯到何某甲家,强行将其抱进房间内实施奸淫行为。奸淫过程中被人发现后,何某某收拾包袱逃跑,在来宾市火车站被何某甲的爷爷和铁路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某采取诱骗或者暴力手段,强奸未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强奸罪,且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来宾市兴宾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