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桂林2月12日讯(通讯员周建文)快过春节了,不通过正当劳动赚钱回家过年,却心生邪念,趁着年前搞几辆电动车买了,回去好过年。近日桂林市秀峰检察院对李贵平涉嫌盗窃一案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经审查认定:2015年1月30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携带作案工具电门锁钥匙窜至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路小区,见该处停放1辆银洋牌电动车,李便利用其携带的电门锁钥匙捅开该车的电门锁后发动该车,将车盗走。
同月31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携带作案工具6把电动车电门钥匙和1把大锁钥匙窜至桂林市秀峰区西凤路小区楼下,见该处停放着1辆紫色本铃牌电动车,李即用事先携带的钥匙将该车的大锁打开,而后又用电门锁钥匙将该电动车的电门锁强行扭开,将该车盗走。犯罪嫌疑人李某将该车盗走后,转移至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庄家村六组61号并联系秦某(另行处理),秦某便去看车,犯罪嫌疑人秦某在明知该车是被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该赃车。
案发后,车主闫报警,公安干警与车主闫某根据其车装有GPS定位系统在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街道办事处庄家村将购买赃车的秦某抓获,而后公安民警叫秦某打电话联系销赃人,谎称还想要其手上的另1辆电动车,公安机关在原处守候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上述赃物电动车被缴获,已退还失主。
秀峰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涉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
犯罪嫌疑人秦某明知电动车是李某盗窃所得赃物仍然予以购买,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犯罪嫌疑人秦某认罪态度好,且协助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有立功表现,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无逮捕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八十八条之规定,依法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秦某。
(作者单位:桂林市秀峰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