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2月12日讯(通讯员 冯瑞能)近日,大新县人民检察院以嫌强奸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许某锋和赵某水。
经查,2014年12月30 日凌晨0时许,受害人陈某从天等县步行来大新县城途中路经大新县全若镇全若社区伏乔屯时见许某锋、赵某水等人在许某渊的洗车店内喝酒。陈某上前问路,问明路后陈某继续向大新县城方向走,半个多小时后赵某水、许某锋离开许某渊的洗车店,许某锋、赵某水想起之前向他们问路的受害者陈某顿起淫心,随后,许莫锋、赵某水两人骑摩托车追上受害人陈某,将陈某拉上摩托车,尔后开到大新县城龙大石场内对陈某进行轮奸,在轮奸过程中赵某水还从陈某中抢走了一部诺亚信于机。犯罪嫌疑人许某锋、赵某水对其强奸陈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大新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许某锋和赵某水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逮捕条件,遂作出了上述批捕决定。
(作者单位:大新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