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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城一粮所集体造假套取粮补私分 三主要人员被公诉
时间:2015-03-02  作者:韦喜乐 黄英花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广西检察网3月2日讯(通讯员  韦喜乐 黄英花)为了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近几年来,国家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的惠农政策。然而,忻城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县粮油公司”)思练粮所集体员工却利用职务便利,虚构事实套取国家粮食补贴后私分给员工个人。3月2日,忻城县人民检察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将该所的所长胥某、副所长马某及付款员蓝某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挂钩的实施方案规定:对在直接补贴订单县内种植粮食并愿意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销售粮食给政府指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企业的农民,在自治区规定的收购价格(早籼稻每公斤2.66元)基础上,统一按每公斤0.24元进行补贴,补贴款由财政部门直接汇入售粮农民的银行账户。2012年度,忻城县人民政府指定国有独资企业县粮油公司为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企业。胥某、马某时任县粮油公司思练粮所所长和副所长,同时,马某和蓝某分任思练粮所的思练收购点和大塘收购点订单粮食收购付款员。在收购储备粮订单粮食过程中,思练收购点和大塘收购点违反国家规定,以每公斤2.66元至2.86元不等的价格向粮贩子收购早籼稻各900吨充当订单粮食,由村委干部帮收集农户存折和提供农户名单,把没有实际售粮的覃某等394户农民充当订单粮食售粮户,编造内容虚假的《直补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安排表》、《直补订单粮食收购补贴资金发放登记表》、《售粮证》等材料提交给财政所,财政所将补贴款汇入覃某等农户的银行账户后,马某、蓝某持农户存折到信用社领取补贴款各21.6万元,扣出向粮贩子收购稻谷多花费的开支、付给村委和村民借存折的报酬及付县粮油公司调粮费用外,思练收购点剩余订单粮食补贴款42000元,大塘收购点剩余订单粮食补贴款146100元。2012年11月,胥某、马某共同商量决定将思练收购点结余补贴款42000元以劳务费名义分发,其二人各分得10000元,分给参与收购粮食的职工玉某、莫某成各11000元。随后,胥某、马某、蓝某共同商量决定将大塘收购点结余补贴款146100元加上马某在思练点分得的10000元共计156100元作为劳务费分发给参与收购粮食的职工罗某耀、黄某枫。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 被告人胥某、马某、蓝某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遂依法对上述三人提起公诉。

  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作者单位:忻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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