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3月3日讯(通讯员 张娜)近日,被告人杨某某因犯盗窃罪被临桂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杨某某,21岁,系湖北天门市人。2014年10月因其好朋友刘某说临桂新区发展前景好,投资做生意可以赚大钱,杨某某信以为真,只身一人来到临桂。后被刘某骗进传销组织,杨某某想尽办法逃出,但已身无分文。杨某某走投无路,于是铤而走险,入户盗窃。
2014年11月3日晚21时许,杨某某见某居民区E9栋7号楼大门没关,就走上了7号楼天台。杨某某看见天台上晒有床单,就拿着床单盖着自己在天台过了一夜。2014年11月4日8时许,杨某某从7号楼的天台窜至某居民区E9栋4号楼的天台,见天台门未锁,便从天台进入4号楼莫某某家中。杨某某在4号楼三楼楼梯过道处盗得活动扳手、老虎钳、测电螺丝刀各壹把,在一楼的小车内盗得小刀壹把和两枚一元硬币。当日9时许,杨某某被4号楼的主人莫某某发现,并报警将其在家中抓获。经临桂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老虎钳、活动扳手、测电螺丝刀、小刀鉴定总共价值人民币7.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法院根据杨某某的犯罪行为、犯罪性质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临桂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