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3月5日讯(通讯员韦绍祥)凌云县的95后男子蒙某某先后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两次被判刑,但其仍未能吸取教训,痛改前非,反而想不劳而获,再次铤而走险,入室盗窃。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蒙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去年10月5日上午,刚刑满释放不久的蒙某某在凌云县城内伺机作案,当日11时许,当其走到新秀社区某小区的敖某甲家楼前时,发现一楼大门未关闭,便窜入楼内实施盗窃。蒙某某在该楼七层天台撬开防盗窗,爬进卧室内,将敖某乙的2部手机和收藏的旧币、4块手表、2只手镯、6件玉石挂件、银色金属项链等物品盗走。案发后,被盗的物品中除了收藏的旧币与无法找回的2部手机未进行价格鉴定外,能够进行估价鉴定的涉案物品价值共计1230元。2014年10月7日,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对自己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破案后,公安机关将扣押的被盗物品发还失主敖某乙。
法院审理后认为,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能当庭自愿认罪,且被盗的财物大部分已退还失主,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作者单位:凌云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