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3月9日讯(通讯员陈云良 韦绍祥)身为人民教师,本应树立清白做人的榜样,教书育人,然而却贪污学校公款,结果触犯法律,出庭受审,实属不该。经凌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甘某、农某、林某免于刑事处罚。
甘某、农某、林某均为凌云县朝里乡某小学的教师。2012年底,该小学获得修建学校厕所的经费68000元,施工中承包厕所工程的陆某向学校领导甘某、农某提出其只承包厕所主体工程,工程款为38000元,装修部分由学校负责,该校表示同意。主体工程完工后,陆某拿到了68000元工程款,并于2013年12月25日将其中的3万元交回给农某。甘某、农某、林某经合谋,决定每人拿8000元,剩下的6000元分给该校的6名教师每人1000元。在施工过程中,陆某先后两次向该校预借8050元工程款。2013年底的一天,甘某、农某经合谋平分了陆某还给该校的3400元借款。案发后,甘某等3人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于2014年10月29日退回全部赃款。该校其他6名教师也分别退出所分得的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甘某、林某、林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甘某等3人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且赃款全部退回,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作者单位:凌云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