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3月11日讯(通讯员冯瑞能)为了谋取暴利,犯罪嫌疑人陆某浪帮他人保管毒品,不料一个“贪”字使他陷入了犯罪的深渊。3月10日,陆某浪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大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2015年1月31日17时30分许,大新县公安边防大队民警巡逻至大新县硕龙镇德天村德天渡口时,看见一名男子拿着一个黑色塑料袋上了一辆丰田牌汉兰达越野车后迅速离开。民警怀疑车上藏匿违禁物品,于是便开车尾随至大新县硕龙镇隘江村隘屯8号。17时50分许,民警抓获可疑越野车的所有者陆某浪,在对陆某浪的越野车进行检查时,民警当场在该车副驾驶座脚垫处查获一个黑色塑料袋,袋内装有一个印有外国文字的纸箱,纸箱共有15块疑似毒品海洛因。经称量,该十五块疑似毒品海洛因总净重5264克。经崇左市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的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犯罪嫌疑人陆某浪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据陆某浪交代,2014年农历10月下旬的一天中午,他召集几个朋友在家中喝酒。期间,其一名越南朋友“阿寒”称最近越南那边查东西(指毒品海洛因)比较严,想让陆某浪帮其保管。陆某浪答应了“阿寒”的请求。并将好友梁某的手机号码告诉“阿寒”,并称以后可以通过打梁某电话找到他。2015年1月29日,“阿寒”打梁某电话找到陆某浪称叫陆某浪帮忙保管的东西准备到了,并应允给陆某浪一万元的保管费。陆某浪为牟取暴利,答应了“阿寒”的请求。2015年1月31日下午16时许,“阿寒”又通过打梁某电话找到陆某浪,称叫陆某浪帮保管的东西到了,叫陆某浪去德天瀑布下浅滩那里拿。当日下午17时20分许,陆某浪叫梁某开车搭载其到硕龙镇德天瀑布停车场,途中陆某浪拿梁某手机打给“阿寒”告知其已到德天。陆某浪和梁某到德天停车场后停留几分钟,陆某浪换回自己开车,然后把车掉头后开到德天瀑布底下浅滩上面的沿边公路拐弯位置,让梁某拿自己的手机走到浅滩下面拿“货”(毒品海洛因),自己则开车往前从另一条下坡的土路下到浅滩那里接梁某。17时30分许,陆某浪开车到浅滩后,看见梁某拿着一个大大的黑色塑料袋迎面走来,陆桂浪调转车头后,梁某打开副驾驶座位的车门坐进副驾驶座位,并把那个大的黑色塑料袋放在副驾驶座位放脚位置,告知陆某浪拿到“货”了,可以走了。陆某浪于是开车一起返回隘屯家中。
大新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陆某浪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有逮捕必要,遂依法将其批准逮捕。
(作者单位:大新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