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3月11日讯(通讯员 张娜)钦州市一公交司机曹某,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贩卖走私烟草的张某,因平时收入不多,在利益的驱使下,为赚外快,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或烟草运输证的情况下,曹某铤而走险,帮张某非法运输805982.5元走私烟草。近日,曹某被临桂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依法提起了公诉。
2014年9月19日上午,张某(在逃)在“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指使曹某、农某驾驶牌号为粤BVL813的装载走私红双喜香烟的蓝色套牌小型货车,并派外号为“阿四”(在逃)、“九哥”(在逃)的两名男子驾驶丰田小轿车带路,从广西钦州市久隆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企图绕道桂林将该批香烟运送到广东省广州市进行销售。2014年9月19日下午,曹某、农某驾车行驶至广西桂林市桂阳高速临桂县路段时被桂林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查获,从该小型货车中查获南洋红双喜硬盒香烟2500条,南洋红双喜软盒香烟2225条,南洋红双喜罐装香烟4000盒。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被查获的软盒红双喜香烟、硬盒红双喜香烟、罐装红双喜香烟均为正品;经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香烟总价值人民币805982.5元。
检察机关认为,曹某、农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无烟草专卖许可证或烟草运输证,非法运输805982.5元走私烟草,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曹某、农某系帮助张某运输香烟,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曹某、农某依法提起公诉。
(作者单位:临桂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