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桂林3月11日讯(通讯员 周建文)近日,桂林市秀峰区检察院对涉嫌盗窃罪的覃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犯罪嫌疑人覃某与被害人高某系朋友,被害人杨某系高某的姐姐。2015年2月26日2时许,覃某与高某来到桂林市秀峰区东莲五里圩村130号杨某出租房内。为款待覃某,杨某与高某到楼上取酒水。期间,覃某将杨某放在房间床头柜上的1个绿色钱包内的人民币现金900元与高某放在房间床头柜上的1部苹果5S手机盗走。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2305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覃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所盗财物被缴获,已退还失主。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涉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覃某。
(作者单位:桂林市秀峰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