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3月16日讯(通讯员韦绍祥)男子在逛商店时,不经意间发现现金,便顿起贪念,顺手牵羊将现金盗走,结果触犯刑律,锒铛入狱。经凌云县检察院提起公诉,3月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年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李某年今年45岁,凌云县人。2015年1月5日13时许,李某年在凌云县伶站乡伶兴村伶兴屯吴某某所开的商店内闲逛时,发现一台洗衣机的滚筒内放有一个没有拉上拉链的黑色女士单肩挎包内有不少现金。李某年见钱眼开,顿时起了盗走现金的念头,便趁四周无人将手伸进洗衣机滚筒内,从挎包里抓出一沓现金藏匿于腋窝下,后迅速逃离现场。店主吴某某发现后随即大喊“抓小偷”,被追赶的李某年逃跑至伶站乡供电所前的一栋在建居民楼内,最后被吴某某和群众抓获并报警。赶到的民警当场从李某年身上缴获被盗现金6352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现金发还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现金635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能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现金已全部退还失主,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作者单位:凌云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