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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犯指认 一男子零口供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时间:2015-03-17  作者:彭颖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广西检察网3月17日讯(通讯员  彭颖)近日,经来宾市兴宾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滕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滕某某及何某某等4人经商量之后,购买了砍刀、绳子等作案工具,趁晚上从来宾市兴宾区搭乘出租车前往兴宾区寺山乡某村,到人迹稀少地带时,就持刀架在出租车司机的脖子上并捆绑其双手实施抢劫。1月28日至2月26日期间,滕某某及何某某等4人共实施了4起抢劫案,导致2名出租车司机受伤,抢走价值5万多元的财物。案发后,4人分别逃窜。

  2014年10月,因涉嫌参与抢劫而被通缉的滕某某在广东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滕某某一直否认参与了前述4起抢劫案,且根本就不认识何某某、覃某贤等人,甚至否认覃某某是其表弟(经查,覃某某的父亲是滕某某的亲舅舅)。经当年参与抢劫的何某某、覃某贤、覃某某等3人(均已被判刑)辨认及指认,滕某某就是参与抢劫的人。

  另经查明,1999年11月,滕某某因犯抢劫、强奸罪被判入狱十三年,2008年6月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同案犯何某某、覃某贤、覃某某都能够辨认出当时与他们结伙抢劫的人就是滕某某。另外覃某某的父亲还证实滕某某在案发时间段在他家和覃某某一起住了三个多月。现有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其参与了结伙抢劫出租车司机的行为。

  法院认为,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当场使用暴力,多次劫取公民数额巨大财物,并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截止发稿时,被告人滕某某暂未提起上诉。

  (作者单位: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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