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3月17日讯(通讯员 周建文)3月17日,桂林市秀峰检察院对陈某涉嫌盗窃罪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2015年3月7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窜至桂林市秀峰区社公巷KRS服装店门口,见该处停放1辆黑色绿佳牌钻喜型电动车(失主:朱某,车架号:098821405304071,价值人民币2325元),且该车的钥匙也留在车的后备箱上。犯罪嫌疑人陈某遂上前将该车后备箱的钥匙取下将车的大锁打开,而后其用钥匙将该车的电门锁打开启动该车,驾驶该车行驶一百米左右被巡逻的反扒民警人赃俱获。被缴获的电动车已退还失主。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涉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陈某。
(作者单位: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