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3月18日讯(通讯员 虞航 申佳)李某明知女友未满14岁仍与其恋爱,并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致其怀孕后引产。日前,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李某系16岁少年,初中辍学后以打工为生。李某工作之余喜欢上网聊天,一次偶然机会李某通过聊天结识13岁幼女王某。2013年5月1日,李某和王某相约见面,其后在李某的追求下,王某和李某建立了恋爱关系。同年5月底,李某以出去玩为由将王某约出来并带至其住处。到了住处后,李某利用王某懵懂无知的心态骗取王某与其发生了性关系。2013年6月中旬,李某约王某来到某KTV唱歌,期间李某殷勤劝酒将王某灌醉。后李某趁机将王某带到宾馆开房,当晚李某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多次与王某发生性关系。2013年12月初,王某的父母发现其怀孕后立刻询问事情经过,在得知事情真相后立即带王某到公安机关报案。案后不久王某将腹中婴儿引产,经鉴定该婴儿与李某的基因检测符合孟德尔遗传规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明知被害人王某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并致其怀孕后引产,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其作案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临桂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