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桂林3月18日讯(通讯员 刘强) 网络游戏币虽然在现实生活中不能购买商品,但是它在虚拟游戏中能够充当货币的功能,也具有一定的价值,而盗窃网络游戏币达到一定价值同样也会触犯刑法。2015年1月14日,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梁某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元。
据悉,梁某曾在桂林某网络公司工作了三年多,在这三年中,梁某知道该网络公司后台的使用方法。在梁某离职后,2014年11月初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梁某到原桂林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曾经的同事叶某家中,他知道有公司后台的操作账号和密码,由于梁某平时与叶某关系不错,梁某就趁同事不注意时,就将黎珉佳家的台式电脑的MAC地址及密码盗取。然后用叶某的账号密码登录“A”公司的后台,进而盗取会员的账号及密码,后将会员里面的虚拟货币卖给游戏中的收金商,收金商就以一亿游戏金币等于700元人民币的比例付钱给梁某。梁某共将被害人黄某帐号内的2.72亿金币盗走转卖给游戏客户,获取利润2000余元,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所盗2.72亿金币为每1元人民币等于10万个金币,即2.72亿金币价值人民币272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单位: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