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3月19日讯(通讯员 韦绍祥)平果县一男子不务正业,为满足吸毒等消费,竟不惜铤而走险,干起盗窃的勾当,结果触犯法律。3月18日,凌云县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黄某君提起公诉。
今年28的黄某君曾因犯罪被法院判刑,2013年3月30日才刑满释放。去年10月4日至18日期间,黄某君因没钱用,便从平果县窜至凌云县城伺机盗窃摩托车。黄某君采取先用手将摩托车车头锁扭断,再用螺丝刀扭开车前盖,最后用小刀把摩托车电门线接合处割断并重新接线的手段。先后伙同他人或者单独在凌云县泗城镇新秀社区等地方,将黄某、韦某、敖某、刘某等人的4辆踏板摩托车盗走,并将被盗摩托车开回平果县进行销赃。10月20日黄某君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盗的4辆摩托车价值共26756元。
凌云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黄某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君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将其提起公诉。
(作者单位:凌云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