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3月19日讯(通讯员 樊雪萍)2015年3月17日,蒙某某因入室盗窃获罪被上林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查查明,被告人蒙某某系无业人员,长期不务正业,偷盗成性,劣迹累累。2001年至2010年期间曾因犯盗窃罪被上林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四次。刑满释放后,2014年12月6日又因盗窃被上林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到期释放后,蒙某某仍不思悔改,继续以偷盗为业。
2014年10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蒙某某趁被害人不在之机,来到上林县大丰镇被害人刘某某租住的房间内,偷走被害人的一部XIBO(星宝)牌手机。经上林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89元。
上林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并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上林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