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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利用网恋窃取信息 盗刷网友信用卡被公诉
时间:2015-03-23  作者:张娜 唐文华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广西检察网3月23日讯(通讯员 张娜 唐文华)天津一男子方某与广西临桂一女子杨某网恋,方某利用杨某对其的信任,窃取了杨某的信用卡信息,盗刷杨某信用卡人民币26697元。近日,临桂县人民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对方某提起公诉。

  2014年3月,方某在网上认识了杨某,两人志同道合,相见恨晚。同年7月中旬,方某在网上购买了一套带读、写卡功能的POS机及一台制卡机器。8月27日方某来到广西临桂,方某在杨某的住处,以自己在做生意,可以帮人充值手机话费为由,要杨某拿信用卡在他从网上购买的POS机上做刷卡消费。杨某毫无戒备的拿出她的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中信银行信用卡、交通银行信用卡各一张分别在方某的POS机上刷卡,并相继输入密码。28日晚上,方某在其住宿的桂林一家小旅馆,用数据线将该POS机连上电脑,从中获取杨某的三张信用卡的相关信息及密码,然后根据这些信息,用从网上买的制卡器伪造出与杨某所刷的三张信用卡一样的卡。29日早上,被告人方某来到桂林市七星区自由路4号七星高新区信诚通讯店营业厅,用伪造出来的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交通银行信用卡分别在该店POS机上刷卡消费人民币12998元、12999元,并套取现金,给付手续费人民币267元给该店店主龙某,并分别在两张消费小票签上了杨某的名字。2014年9月5日,方某持伪造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在南宁市的一个ATM机上取现金两次,一次人民币500元,一次人民币200元。方某伪造杨某的信用卡后,持伪造的信用卡共计刷卡四次获取现金,合计人民币26697元。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方某使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方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法对方某提起公诉。

  (作者单位:临桂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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