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3月25日讯(通讯员 张娜)韦某系临桂县某银行的一名保安,在银行值保安班巡视时,发现一客户遗留在银行柜员机的银行卡,遂利用此卡取出现金6000元人民币占为己有。近日,临桂县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韦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韦某自2013年初在临桂县榕山路某银行当保安以来一直兢兢业业,恪尽职守。2014年11月10日中午13时许,一女客户李某急匆匆的赶到某银行第二台柜员机旁取钱,待取完钱后又急匆匆的开车走了。韦某此时正好值保安班进行巡视,待巡视到柜员机处时他突然发现第二台柜员机上还插着一张银行卡,显示取钱界面,无需密码就可以直接取钱。韦某一时起了贪恋,利用此卡分三次从柜员机取出现金6000元占为己有。取完钱后,韦某若无其事的继续值班,待下班后回家的途中,韦某将银行卡丢在了下水道里。事发后,韦某将6000元人民币退还给了失主李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韦某以违反了信用卡管理法规,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犯罪数额较大,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按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法院根据韦某的犯罪行为、犯罪性质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临桂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