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4月7日讯(通讯员韦喜乐 蓝林波)政府在规划建造垃圾处理厂,本是为改善乡村群众生活生产条件,创造良好人居环境的“民生工程”,然而蒙某却反而道而行之,纠集群众将其毁坏。4月7日,经忻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蒙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蒙某是忻城县马泗乡某村屯的农民,平时在屯里算是比较讲得上话的人。2014年4月29日晚,蒙某不听乡政府与县环保局工作人员的劝说,以政府在其所在的村屯附近建造热能垃圾处理厂污染环境为由,组织本村屯的群众开会,在会上其煽动群众去阻止垃圾处理厂的施工和建设。同年5月3日,其又纠集多人与本村屯部分群众一起到垃圾处理厂阻挠施工,并把该厂的围墙、水池、水表等价值17300元的物品砸坏。案发后,蒙某的亲属主动赔偿垃圾处理厂承建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蒙某为了阻止政府在某村林场内建设造热能垃圾处理厂,纠集多人到正在建设中的厂区毁坏财物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蒙某煽动群众阻止政府办公益事业,纠集多人毁坏公益事业财物,犯罪情节较严重,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认罪态度、赔偿被害方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忻城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