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4月30日讯(通讯员黄气刚)春耕秋收时节,流经大化县的红水河畔都有农夫在忙绿劳作。然而,一名“瘾君子”却专门盯上了农夫的电车,频频施盗。近日,大化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韦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4年10月的一天,吸毒人员韦某某路过大化县城红水河畔时,见农夫停在河畔的电车无人看守,便产生了偷车的邪念。于是,韦某某携带自制工具,到红水河畔伺机作案。几天后,农夫潘某与往常一样,将电车停好后,即下到河边劳作,韦某某随即来到电车边,用自制工具撬开车锁后将车偷走。后潘某经打听,得知电车被同村的韦某某盗走,便前往韦某某家中索要电车,并对韦某某进行严厉批评。然而,韦某某邪念未改,仍在此后一个月时间里,使用同样的方法在河畔盗窃电车,最后一次竟又向潘某下手,潘某忍无可忍,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韦某某盗窃电车3部,价值3515元人民币。
大化县检察院审理后认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并依据其犯罪情节,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量刑建议。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公诉机关的观点,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作者单位:大化县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