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5月4日讯(通讯员李华兵)桂林市灵川县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叶某为办理贷款,置法律于不顾,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00多万元。近日,经桂林市灵川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虚开发票罪判被告单位灵川县某公司罚金8万元,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叶某,广西兴安县人,其为灵川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7月,灵川县某公司为获得银行土地抵押贷款,叶某虚构业务事实,让他人以其公司为开票单位(销货单位)、以阳泉市两家公司为购货单位,一次性虚开14份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总金额为人民币6775890元,票面涉虚开税款数额达98万多元。
灵川县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灵川县某公司在被告人叶某的决策下,以虚假的手段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叶某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意见,结合全案其他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桂林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