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6月12日讯(通讯员 江赞)利用自己保管村集体资金的便利,多次将资金取出使用,6月11日,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罗某于2005年7月至2013年7月份担任来宾市兴宾区良江镇某村党支部书记。2011年广西桂来高速公路项目征收罗某所在村集体水库16.167亩,所得征地补偿款543615.38元由罗某保管。2012年3月至2013年7月,罗某利用其担任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多次从其保管的补偿款中挪用228100元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罗某初、罗某妹等人使用,挪用148000元给杨某做生意,上述挪用的资金均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罗某已经将挪用的资金全部归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利用担任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使用,挪用集体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