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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肇事逃逸 找人顶替获罪
时间:2015-06-12  作者:罗学新 谈隽鑫  新闻来源: 广西检察网 大号字

  广西检察网6月12日讯(通讯员  罗学新 谈隽鑫)日前,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任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2014年9月8日凌晨5点多,任某饮酒后驾驶他本人的东风雪铁龙小轿车沿北海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金葵市场路段时,适遇道路前方郑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和张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也沿北海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此路段,三车发生碰撞,致张某受伤、郑某某死亡。肇事后,任某没有及时抢救伤员、没有报警而是弃车逃离现场,他打电话给马某某(另案处理),要求马某某帮找一个有驾驶证的人帮他顶罪。马某某了解后找了张某某(另案处理)为交通肇事的任某顶罪。张某某向公安人员供述他系“肇事司机”,后被刑事拘留。被刑事拘留后张某某供出了真正肇事驾驶员为任某,并经公安机关查实。任某于去年10月9日向海城交警大队自首。

  海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今年2月以任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向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任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并且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应以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任某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任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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