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6月12日电(通讯员 何家银)由于反对村干部将一集体山地承包给他人,横县一男子和村民成立“反对承包”小组,并带头砸坏村干部的财物,结果被判刑。近日,由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横县人民法院一审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潘昌旅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3年,横县石塘镇潘六村部分村民因“浊水岭(地名)等土地承包问题与潘村经联社产生矛盾。反对承包的村民成立小组负责处理“浊水岭”土地纠纷问题,被告人潘昌旅为副组长。2014年4月11日,部分村民在“浊水岭”因土地纠纷问题发生争斗,并打电话通知在广东打工的年轻人回来帮助解决问题。当晚,潘昌旅等小组成员在该村球场开会,会议决定次日早上在广东的年轻人回村后,持棍去找经联社干部即被害人潘某华、潘某寿、潘某可等人解决土地纠纷。次日9时许,潘昌旅等村民持木棍去灵竹街,因找不到潘某华,部分村民情绪激动,持棍将潘某华等人的卷闸门、后驱动车等物砸坏,后又返加村将潘某可、潘某寿的家门口、窗玻璃等物砸坏。经南宁市价格论证中心鉴定,被毁坏财物的价值损失共计30050元。案发后,被告人潘昌旅等人赔偿了被害人潘某华、潘某寿、潘某可的损失共计32035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昌旅结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横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