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6月17日讯(通讯员 罗扬权 钟凯)近日,经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正杰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胡正杰“继承”了爷爷生前用来的打鸟的自制鸟枪,收藏在自家果园的平房卧室的墙角,掀开门帘就能看见,一直未将枪支上交给公安机关,并偶尔用来打“鸟仔”。一群众去胡正杰果园剪树枝条回去嫁接,进屋休息一眼瞥见了挂在墙角的鸟枪,随即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立马赶到现场查获了枪支并予以收缴。同日,犯罪嫌疑人胡正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清楚情况。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正杰非法持有自制砂枪一支,经鉴定,该枪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存放在其看守的果园的小房子内,一直未上交给公安机关,胡正杰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遂做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