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6月23日讯(通讯员 黄英兰)近日,灵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夺罪,批准逮捕以探望病人为名,伺机抢夺病人钱财的谢某某。
嫌疑人谢某某是灵山县平山镇人,口才好,善交际。2015年5月的一天,谢某某酒后逛到灵山县某医院时碰见一人,两人素未相识但相谈甚欢,那人就邀请谢某某一起去与另几个朋友喝啤酒吃夜宵。谢某某欣然同往。在吃喝中,那人就说到其70岁的母亲韦阿姨当时正在灵山县某医院某病房住院。说者无心,听者有意,谢某某突然就想到以探病人为由讨要红包。大家吃喝到深夜12点多散去后,谢某某径直去到灵山县某医院韦阿姨所在病房。看见病房内只有韦阿姨一人在睡觉,谢某某就进到病房把她叫醒,谎称是其儿子的朋友,因其儿子喝醉了,才叫其到医院帮忙看望韦阿姨的,韦阿姨信以为真。之后谢某某以看病人要红包为由,向韦阿姨提出要红包。在年迈的韦阿姨颤巍巍拿出现金想封红包时,谢某某趁韦阿姨不注意,一把夺去韦阿姨手上的现金1460元并迅速逃离现场。韦阿姨随后找到护士帮忙报警。
在当地,抢夺罪立案标准数额为1500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第二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综上,由于谢某某在医院抢夺病人财物1460元,所以,灵山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作者单位:灵山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