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8月3日讯(通讯员 冯瑞能)见别人的钱包滑落,为取得钱财,伙同他人吸引失主的注意力后,将财物拿走。近日,大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盗窃罪的冯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015年07月16日13时许,受害者麻某某在大新县城新北菜市肉行摊位卖猪肉时放在裤袋里的2600元现金人民币不慎滑落在其摊位的石凳上,这一幕刚好被犯罪嫌疑人冯某某与农某某(另案处理)见到。两人见钱眼开,竟萌生了盗窃的念头,于是由犯罪嫌疑人农某某假装跟摊主麻某某买猪肉,引开某某的视线,由犯罪嫌疑人冯某某走到石凳处将麻某某的2600元人民币盗走。得手后,两人进入附近的一个粉店分赃,犯罪嫌疑人冯某某分得了1950元,农某某分得了650元。
麻某某发现自己的钱被偷后立刻报了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刻展开调查,通过监控视频,发现冯某某和农某某有重大嫌疑。经讯问,冯某某和农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大新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符合逮捕条件,遂作出了上述批准逮捕决定。
(作者单位:大新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