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8月6日讯(通讯员 邵佳佳)8月4日,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以猥亵儿童罪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来桂林打工已多年,为满足自己生理上的私欲,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多次在自己工作的公司厂房,趁老板夫妇外出,以脱掉衣服抚摸乳房及下体阴部的方式对二人年仅11岁的女儿进行猥亵。其供述第一次猥亵被害人时,被害人年仅8岁,因作案后被害人害羞、害怕不敢告诉父母,反而助长了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嚣张气焰,三年内多次猥亵幼女,直到最近一次才被被害人父母发现。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以满足性欲为目的,多次以抚摸阴部及乳房的方式对儿童实施淫秽行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7条第三款之规定,涉嫌猥亵儿童罪。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官提醒,父母应当对子女自我保护予以足够的重视和教育,加强对子女的性安全防范教育,培养孩子自我保护意识。切实履行监护职责,要经常跟孩子沟通,从而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保护,孩子受到侵害时,要通过交流谈心、心理辅导等方式安抚和解除孩子的紧张和不安,促使其减轻痛苦,摆脱心理阴影,促进心理健康发展,使犯罪侵害造成的影响减到最小。
(作者单位: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