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8月13日讯(通讯员陈伟)“哎哟喂……我们很多村民经常抓“麻拐”去卖了补贴家用,都不知道抓了多少,从来没听说过这样会被抓判刑,真的冤死了……”被告人韦某宪、韦某敏二人听到判决之后懊悔不已,但为时已晚。近日,韦某宪、韦某敏因犯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没收作案工具摩托车二辆,落得人财两空!
“麻拐”(字体加大加粗,颜色醒目),南方方言,意思是蛙类,常指青蛙与蟾蜍。该方言主要使用在湖南省、江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麻拐的发音通常不为mǎ guǎi,在广西地区发音类似mā guài
近年来,很多人认为野味美味而且滋补,各种野味成了贪婪的饕餮者桌上的盛宴,高价收购野味促使很多村民放下手中的农具铤而走险。而上述两被告人就是中了这“拐”的招,二人都是广西武鸣县两江镇汉安村下户里屯老实巴交的村民,因为种植农产品收入较低,就学起了人家捉“拐”去卖了补贴家用。今年4月份某夜,二人分别驾驶摩托车擅自进入广西大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汉江站保护站水库拦水坝河沟附近,非法猎捕野生棘侧蛙98只,被大明山保护区管理局的护林员在岔道人赃俱获。经广西华森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做出鉴定,二人所猎捕的98只棘侧蛙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二人的行为确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检察官说法】
我国《刑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林业局发布的《“三有”保护动物名录》中规定,包括黑斑蛙、金线蛙、蟾蜍在内共计1700多种野生动物被列入“三有”保护动物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1)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2)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感言】
青蛙捕食大量田间害虫,对人类有益。它不单单是害虫的天敌、丰收的卫士。“稻花香里说丰年,听取蛙声一片”,有蛙的叫声农民就有播种的希望,有蛙声就有收获的喜悦和欢乐!
检察官建议,捕捉常见的野生动物被判刑后,很多人感到不解、“冤”,说明我们目前的相关法律宣传、教育和执法都不给力。应强调动物保护的普遍意义,强化人们的动物保护意识;应做好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的宣传普及,让人们知晓相关法律规定,了解自身行为的违法性。
(作者单位:武鸣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