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8月17日讯(通讯员 杨彬斯 李楠)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一名男子向80多岁的父母要钱,嫌母亲给的钱太少,就点火烧了所住的房屋。8月13日,来宾市兴宾区检察院以放火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韦某某。
经查明,7月16日下午,家住来宾市兴宾区八一街道的韦某某以外出找工作为由向父母要钱,韦某某八十多岁的母亲当晚就给了他600元现金。由于嫌母亲给的钱太少,韦某某就与父母争吵起来。争吵过后,韦某某就到院子里烧儿子和母亲的衣服,并把600元现金也丢到火里烧了,韦某某的父母当时就将火浇灭了。然而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次日早上,韦某某起床后,先是用烂衣服引火点燃放在院子的自行车,然后又将点燃的烂衣服丢到自己房间的柜子脚上,最后韦某某将母亲房间的席梦思拉到院子里和自行车一起烧就走出了家门。邻居看到韦某某的房屋冒烟就通知小区保安叫人来帮忙,并与韦某某的父母一起灭火。在门外逗留的韦某某跟随大家进到屋里,看到自己房间的火被灭掉后,就到父亲的房间里直接将床上的床单点燃了。由于火势迅速展开,韦某某的父母及邻居未能及时的把火扑灭,直至物业公司派出的洒水车到来才将火浇灭。此次火灾已将韦某某房屋内的物品基本烧毁,所幸的是没有人员伤亡。
检察机关认为:韦某某故意点燃房屋内的多处物品,已危害到了社会的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涉嫌放火罪,遂对其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作者单位:来宾市兴宾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