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检察网8月24日讯(通讯员林剑 周毅)在自已的住处偶尔发现有朋友的身份证复印件,竟动了邪念,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了四张银行信用卡,并透支73000元,近日龙某被灵川县法院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现年28岁的龙某,全州县人,在其住处发现有自已朋友伍某、李某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遂起了邪念,于2010年11月至2012年5月间,持伍某、李某两人的身份信息分别到两家银行办理了四张银行信用卡,从2011年至2014年间,龙某使用信用卡通过POS机刷卡套现的方式共透支73000元,全部用于生意投资。龙某本想借鸡生蛋,可事与愿违,由于自己没有生意头脑,投入的资金全部亏空,直至2014年底到期了,银行的钱也无法还上。与此同时,伍某、李某两人则分别收到了银行的催款通知书,方知自已的身份信息被人盗用办理了银行信用卡并透支使用,遂及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经调查取证,龙某很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龙某家属主动为其归还了信用卡透支额度73000元及利息7500元。经灵川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根据龙某的犯罪情节及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 灵川县检察院)